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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竞买之拍卖合同效力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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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竞买之拍卖合同效力裁判思路

【概要描述】裁判要旨  一人竞买,拍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对拍卖过程中一人竞买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一人竞买不影响拍卖合同效力。  裁判要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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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一人竞买,拍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对拍卖过程中一人竞买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一人竞买不影响拍卖合同效力。

  裁判要点

  一人竞买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人竞买是否符合《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的规定。现将争议焦点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1、只有一人竞买,无法形成公开竞价,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这是以往拍卖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拍卖会仅有一人参加竞买,违反拍卖法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基本原则。竞价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竞买人之间,单独一个竞买人是无法形成竞价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中拍协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的答复,在只有一人竞买的情况下,不能满足法定的“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规定,拍卖会应当中止。

  2、一人竞买不影响拍卖效力。虽然有些地方规章及部门规章对竞买人数有明确规定,但认定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一人参加竞买是否构成无效的问题,无论是合同法、拍卖法,还是与拍卖相关的行政法规,都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拍卖法并未要求竞买者应当在二人以上,拍卖活动只要能够启动公开竞价程序即可达到使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的目的,故竞买者为一人并不违反拍卖法规定。

  对以上争议焦点,最高法院认为,在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一人竞拍、双方已经履行了拍卖合同、交易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一方主张一人竞买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1、在拍卖活动中,严格遵守《拍卖法》关于拍卖程序的规定,谨记程序重于结果之必要性。同时,对于一人竞买是否有效的问题,与委托人、竞买人沟通时,明确告知现行主流裁判思路是有效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虽然该规定是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但由此可以得出,一人竞买并不违反公开竞价的基本原则,拍卖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参考案例来源

  1、最高法院:重庆三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衡器厂、重庆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止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071号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市鑫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山东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佳联拍卖有限公司、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等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鲁商终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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